青价〔2018〕41号
关于我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
标准的通知
41、关于制定我县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安徽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价服〔2007〕207号)、《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61号)文件规定,经12月29日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及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方式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统一由县供排水公司随水费代征,对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均按用水量计征。
二、征收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征收标准:
(一)居民:0.25元∕吨·月;
(二)非居民:0.80元∕吨·月;
(三)特种行业:1.20元∕吨·月。
三、免收对象
城市低保对象、残疾人员、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其缴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采取“先征后补”的办法,从征收的垃圾处理费中列支。
四、执行时间
以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青阳县物价局 青阳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18年12月30日
抄送:市发改委,县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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